根據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税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後向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税款登記。税務機關核發扣繳税款登記證件。那麼在海口如何辦理扣繳義務登記呢?辦理條件是什麼?所需材料又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已辦理税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後向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税款登記。税務機關在其税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税款事項,税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辦理條件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税款登記,領取扣繳税款登記證件;税務機關對已辦理税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税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税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所需材料
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義務人登記表》,1份
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税人需出示的證件
(1)《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已辦理税務登記的)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辦理税務登記的)
2.納税人需提供的資料
受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相關協議,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發生本項代扣代繳義務的)
辦理流程
(一)辦税服務廳辦理
1.申請
納税人攜帶上述資料到辦税服務廳綜合服務崗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
2.受理審核
辦税服務廳綜合服務崗對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3.反饋
未在國税辦理税務登記的,辦理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已經在國税辦理税務登記的,不再辦理扣繳税款登記證件,在登記證上註明扣繳事項。
4.資料歸檔
(二)網上申請
1.申請
通過入門網站中的網上辦税——設立登記填報《扣繳義務人登記表》,並上載附列資料電子掃描件;
2.受理審核
納税人憑自行打印的《税務文書受理通知單》在辦税服務廳綜合服務崗查驗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和印章;
綜合服務崗對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3.反饋
未在國税辦理税務登記的,辦理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已經在國税辦理税務登記的,不再辦理扣繳税款登記證件,在登記證上註明扣繳事項。
4.資料歸檔
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二)《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換髮税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税發〔2006〕38號)